再有半个月时间,《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》就要开始实施,其中“预售商品房,按照套内面积销售”的规定引起了广大购房人的关注,本版编辑就此规定中需要着重阐述的几个概念编发于此,以便读者购房参考。
一、商品住宅:一律
“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”中规定,预售商品住宅的,应当按照套内面积销售,其他商品房可以在按套内建筑面积、建筑面积和套计价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。
法律词汇中的“应当”直白,解释就是必须,一律。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认可了这种说法。据他透露,在制定过程中,曾试图考虑让开发商在建筑面积、套内 建筑面积和套三种销售方式中自选一种——“开发商势必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也就是按建筑面积销售的方式,这样还会出现业主和开发商关于面积的纠纷”。
面积纠纷是笼罩在楼市天空的一块挥之不去的阴霾,尤其是对套内面积缩水束手无策,因此,全方位封杀面积缩水也就势在必行了。“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 办法”包括公示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、用途、所在位置和面积以及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%的,预购人有权退房等都做了详细规定。
二、时间:12月1日起
12月1日起?含12月1日?拿到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都要按“办法”规定的方式进行销售。根据“办法”,按套内建筑面积卖房,只限于预售商品住宅项目。 12月1日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新商品房项目、写字楼、办公用房、商铺等仍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卖,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照套卖,但预售商品住宅项目必须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卖房。这意味着目前已经拿到预售许可证、已经开始销售的住宅项目或在12月1日以前拿到预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仍可以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 面积或套这三种销售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卖房。
三、公摊面积:公示<>
按套内建筑面积卖房,开发商照样 应该把公摊部位、用途以及预售面积告知买房人。按“办法”规定,开发商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,应当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公用 建筑面积分摊情况,公示分摊的内容有:被分摊部位的名称、用途、所在位置、面积;参与分摊的商品房名称、用途、所在位置、面积、分摊系数;不分摊的部位。
尤其值得提醒买房人的是,“办法”对物权作了相应的规定,明确房地产转让时,相应的公用部门、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。这就意味着,车库等住宅的附 属物。如果开发商在卖房的时候没有公示是不分摊的,这些住宅附属物的产权就归买房人共有。如果开发商在入住的时候,让业主买车位,业主就可以一起主张自己 的权利。
四、入住条件:明确
“办法”明确了入住条件:第一,必须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;第二,必须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;第三,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。同时,开发商应当在交付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房人。
五、尝试者:锋尚国际公寓
去年,北京锋尚国际公寓宣布,他们的楼盘将按使用面积来出售。此消息一经公布,在业内引起了巨大反响。
锋尚国际公寓总经理张在东说,目前房地产市场纠纷不断,其中90%以上的纠纷都涉及面积问题。现行的以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,计算复杂、环节众多,常常导致买卖双方意见冲突。而以使用面积来计价,则简单、透明,消费者可以明明白白地买房,开发商也可以明明白白地卖房。
用消费者最关心的使用面积作为售房结算依据,对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都有很大的好处。他说,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中曾明 确规定:“商品房销售,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。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、价格、交付日期、质量要求、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 任。”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,由于相关配套政策不健全,绝大多数发展商都不会将使用面积明确标出。莫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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