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
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发现房子的其他产权共有人未签字,且有抵押贷款未还,购房者弃买并因拒付中介费被诉讨。这名购房者需要承担中介费吗?
澎湃新闻(www.thepaper.cn)10月10日从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获悉,日前,该院审理了这起购房合同纠纷案,法院在认定购房合同有效的前提下,最终因原告房产中介公司未尽报告义务而驳回其诉请。
2019年初,长兴的姚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寻找合适房源,同年1月12日与卖家阿亮在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《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》,房屋面积149.42平方米,含汽车位一处,转让价为232.8万元。三方约定:在当月25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中介费由买卖双方协商支付,若一方违约则中介费由违约方支付。
协议签订后,姚某因故于当月28日拒绝履行买卖协议,同时拒付4万元中介费。
因认为姚某违约,该房产中介向长兴法院起诉姚某讨要4万元中介费。
原告称:姚某在签订协议后以房屋价格太高反悔拒绝履行协议,构成违约,应按协议约定支付中介费4万元。
被告姚某表示,协议本身存在瑕疵,涉及房屋本属夫妻共有财产,而在协议中,仅有卖方丈夫一人签字,其妻子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认可交易。其次,房产公司并没有和他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,无权向其收取任何中介费。关键是,其在协议签订后发现,涉及房产还有127万余元抵押债权,该贷款直到签订协议三个月后才还清,但原告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这一事实。
庭审中,原告请房东丈夫阿亮作为第三人进行说明,阿亮称房产确为他和妻子共同共有,但姚某在签协议时明知夫妻二人真心出卖,姚某还支付了1万元定金;为履行协助过户义务,夫妻2人做好了提前归还贷款、协助办理过户的准备,但因姚某违约在先,自己才延迟还款。
法院审理认为,姚某通过原告房产中介与房东丈夫签订的协议属诺成合同范畴,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,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为。故法院认定姚某与房产中介及房东三方签订的合同有效。
但法院同时认为,原告房产中介居间为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作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告知。本案中,原告提供的订约信息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售、购房决定,其信息是否真实全面至关重要,负有对房产进行相应调查并如实报告的义务。但原告在未明确房产所有权人及存在抵押债权,且未提供其他共有权人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,就促成姚某与阿亮签订协议,难以认定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。
法院由此认定,结合庭审陈述,原告对上述风险会影响到合同履行这一可能性后果是存在认知的,在这种情况下,其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将相关情况告知姚某显然存在主观过错。原告在签订协议时未尽到报告义务,因此不具有居间报酬请求权,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房产公司要求被告姚某支付4万元中介费诉请。一审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。 |